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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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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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6.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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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60074735號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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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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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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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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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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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文: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 及保證金如附表。 學校得以其場地管理與使用實際情形,就各類場地之使用強度、維護難度 、建物新舊程度、空間大小、設施設備簡繁、社區經濟文化狀況等因素, 依前項附表規定,酌定收費基準,並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 局)備查。
第 3 條 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收取保證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 二、受教育局委託辦理終身學習業務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得 減半收取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三、受教育局委託辦理各項活動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得免收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四、辦理公益性質活動且無營利行為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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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一、活動中心
全日:6,000元、半日:4,000元、夜間:4,000元;冷氣或空調費:100元/時;保證金:3,000/次
二、運動場200 公尺
全日:4,500元、半日:3,000元、夜間:3,000元;保證金:2,250元/次
三、網球場(1 座)
全日:1,200元、半日:800元、夜間:800元;保證金:600元/次
四、游泳池50公尺
全日:12,000元、半日:8,000元、夜間:8,000元;冷氣或空調費:100元/時;保證金:6,000元/次
五、游泳池25公尺
全日:6,000元、半日:4,000元、夜間:4,000元;冷氣或空調費:100元/時;保證金:3,000元/次
六、視聽教室:
全日:3,000元、半日:2,000元、夜間:2,000元;冷氣或空調費:100元/時;保證金:1,500元/次
七、教室(1 間)
全日:675元、半日:450元、夜間:450元;冷氣或空調費:25元/時;保證金:34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