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招生科別及學程班級數
113學年度桃園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招生科別及學程班級數一覽表
貳、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校務資訊公開及財務報表公告
參、董事會管理
依據私立學校法須陳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
一、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改選、補選
1.董事會改選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2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選舉後30日內,檢具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董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私立學校法第21條第1項)
新董事會應於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30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私立學校法第22條第1項)
2.董事補選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私立學校法第27條)
3.監察人改選及補選
監察人由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遴聘適當人員擔任,任期四年,分別起算。(私立學校法第19條)
董事會應於監察人任期屆滿三個月前開會選舉接任之監察人,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私立學校法第23條第1項)
二、董事會之變更登記(董事及監察人改選、補選及財產變更登記)
董事會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私立學校法第13條第2項)
學校法人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私立學校法第13條第3項)
三、捐助章程變更
捐助章程之變更,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私立學校法第10條第2項)
四、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