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教育部數位機會中心申請營運計畫提報說明
114.10.1
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核定「數位共融及培力計畫」(113-116 年)、教育部補助推動縮減數位落差要點及數位發展部 109 年「鄉鎮市區數位發展分類報告」建議,於具特色區域結合相關資源擴大數位應用,以共同打造學習環境。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規劃「偏鄉數位培力推動計畫」,於數位發展第 2、3、4 分群之鄉鎮市區設置「數位機會中心」(Digital Opportunity Center,簡稱 DOC)。
DOC 的設立結合公私部門與社區民眾的力量共同執行,為服務偏遠地區民眾使用數位工具與網路設立服務據點,協助提供數位應用相關資源與資訊,建構偏鄉地區數位生態系。
貳、目標
一、強化在地人才交流與數位培力,擴散跨單位合作據點數,打造數位生態系。
二、提供數位應用行動諮詢服務與推廣政府數位應用服務,並推廣零接觸的學習。
三、推廣及強化資訊培力及應用能力與技能,並提升資安意識與數位素養等觀念。
四、與輔導團隊合作共創數位內容及服務與在地特色。
五、維護數位機會中心服務功能。
參、DOC 營運類型
DOC 因應設置地點、人口結構、地方特色屬性等差異,分為基礎應用型及數位創新型,申請單位得評估組織人力、服務擴散性、推動效益等面向,選擇適合的 DOC 類型進行申請,詳細營運類型說明如附件 1(新申請設置者皆為基礎應用型)。
肆、DOC 營運服務對象與工作內容
一、營運期程: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服務對象
(一)中高齡、原住民族、新住民、婦女等多元族群。
(二)資訊應用基礎課程以 60 歲以上、無資訊設備使用經驗或較不熟悉使用之民眾優先。
(三)具特色發展及資訊進階應用之學員(由輔導團隊提供專業及特色輔導,推動發展在地特色與亮點)。
(四)所在地附近至數位發展部 109 年「鄉鎮市區數位發展分類報告」之鄉鎮市區數位發
展分群 2 至 4 級區服務據點(至少與 3 個單位據點合作辦理 20 小時數位培訓及資訊運用服務課程)。
三、DOC 例行營運工作
(一)DOC 日常開放與管理作業。
(二)DOC 環境與設備管理。
(三)資訊應用課程規劃及招生。
(四)推廣活動辦理。
(五)資訊服務與諮詢。
四、配合本部及委辦輔導團隊的輔導與進階課程開設、運用跨部會資源發展在地特色,配合縣市政府、教育部督導辦理經費、成果填報與管考事宜。
伍、申請、審查與核定
一、申請資格
(一)參考數位發展部 109 年「鄉鎮市區數位發展分類報告」之鄉鎮市區數位發展分群,
位於 2 至 4 分群鄉鎮市區(外離島不限分級)之學校、鄉鎮市公所(圖書館)或民間團體等單位,每鄉鎮市區(三級行政區)至多設置 1 所 DOC 為原則。
(二)以現行設置數位機會中心縣市進行提報(外離島除外)。
(三)DOC 設置點應為立案公共開放空間,如:社區活動中心、學校、公共圖書館等可提供資訊服務據點。
二、申請日期
(一)114 年 10 月 31 日中午 12 時前提交 DOC 營運計畫書草案。
(二)審查後另行通知提交修正計畫書時間。
(三)如遇不可抗力影響需修改時程將另行公告通知。
三、申請方式
(一)至教育部「偏鄉數位培力推動計畫」網站(http://itaiwan.moe.gov.tw/)登入/申請使用後臺管理系統填寫 115 年 DOC 營運計畫書草案及後續計畫書修正。
(二)提報 DOC 營運計畫書草案並完成相關申請文件上傳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設置合作同意書(用印)。
- 土地/建物使用授權書(用印)。
- 法人團體請提供設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免附此項)。
以下為 115 年新提案申請計畫需提報文件
- 軟硬體設備建置建議表。
- 申請設置地點概況表。
- 選址檢核表。(由縣市政府代表及輔導團進行初勘)四、審查作業
(一)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作業,本部將邀請 3 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特殊情況除外)。
(二)審查項目包括 DOC 營運規劃、資訊課程規劃(數位素養、預防保健等)、宣傳與成果推廣活動、行動分班推動規劃、特色發展規劃、量化績效指標及經費編列妥適性。
(三)DOC 營運計畫書審查方式
審查成績 | 審查結果 | 備註說明 |
70 分以上 | 修正後通過 | 於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上傳至至教育部「偏鄉數位培力推動計 畫」網站後臺管理系統。 |
未達 70 分 | 不通過 | 不予申請。 |
※以上審核通過者仍依照本部經費總額度及分數順序調整補助數量。
※委員評分達 90 以上者需載明具體理由。
陸、經費
一、因應財劃法施行,各縣市政府應籌措相對等之經費推動,本部預定補助全國數位數位機會中心經費上限如下:基礎型 60 萬元及創新型 100 萬元。
二、DOC 營運計畫經費編列
(一)業務費
- 工作費(臨時人員):執行 DOC 營運計畫請依計畫執行需求遴聘臨時人員數名,工作費編列依勞動部最新公告之基本工資編列,基本工資如於計畫執行期間調整,不足額由業務費項下勻支。
- 其他補助項目包括:臨時人員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等依法應給予項目、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保險費、資訊耗材、鐘點費、講義印製費、國內差旅費、宣傳與成果推廣活動費、分班分校及行動 DOC 場地費、交通費、數位創新計畫經費、雜支等。
(二)行政管理費:DOC 營運所需之水電費等,以業務費*10%以內編列(含資訊設備維修費、課程網路使用費、電話費、水電費)。
(三)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以教學使用為優先,由本部視情況調整補助額度。
三、各經費項目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及報支。
四、首次申請單位環境建置費:為使首次申請並審核通過單位可於 115 年起儘速提供服務,
除營運經費外各縣市政府需自籌相關設備與設施。
五、115 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並依預算法第 54 條之規定辦理。
柒、DOC 營運之督導與考核
一、DOC 營運計畫於執行中如需變更(包括設置地點異動、工作項目與經費支用),請所屬縣市政府函送相關說明及 DOC 變更後之營運計畫書,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
二、DOC 管理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追蹤考核機制,依限完成 DOC 專屬網站後臺資料提交,例如 DOC 上稿、學員管理、課程管理(辦理完成後於 2 周內結業)、設備管理、管考填報、訪視填報等,並依據本部政策推廣、媒體宣傳等需求,回報相關工作進度及成果,並得視需要派員參與 DOC 相關會議或實地參訪。
三、DOC 管理單位須與本部委託輔導團隊建立明確分工與合作機制,並依特色發展需求,結合相關單位(如衛生福利部社區關懷據點、長照中心、農業部農村再生計畫服務據點、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健康站及部落大學等資源),為在地發展帶來助益。
四、計畫執行期間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以避免人格權遭受侵害,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自 DOC 借出/歸還之設備,設備管理者應立即清除相關個人資料,以保障借用人權益。
五、參與計畫規劃、執行及推廣之人員(含縣市政府、DOC 負責人員、執行秘書與行政人員),得由縣市政府依權責核予相關獎勵。
六、計畫執行期間不受理管理單位變更,經本部與縣市政府評核年度營運成效不佳,將終止計畫辦理,縣市政府應協助 DOC 繳回未執行補助經費及移撥設備財產至相關單位持續運作並函報本部備查。
七、DOC 設備及物品之管理請依國有財產管理手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物品管理手冊(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
八、年度計畫結束後結束營運者應於結報期限前提前完成經費結算與設備移轉事宜,縣市政府應協助 DOC 移撥設備財產至相關單位持續運作並於結報相關資料中提供前述作業說明備查。
捌、經費執行與結報
一、本計畫經費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執行,2 級用途別經費項目間互相勻支(行政管理費為 1 級),得循 DOC 管理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且於計畫結束後 2 個月內完成結報作業;縣市政府提交結報須於上述期限完成,請所屬 DOC 配合縣市政府作業期限提前完成結報資料提交及修正。
二、DOC 相關採購如屬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所規定情形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為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事務利用範圍內無償重製、改作與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
四、DOC 執行本計畫產生之文字、照片、影片、報告、講義、網站等,請依著作權法取得原作者授權使用並散佈之權利,教材文件及內容等請取得原作者「創用 CC 授權」,「創用 CC」授權方式之「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臺灣 4.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