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8月11日桃教學字第1090069679號函修訂
一、實施目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工作,營造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培養學生新世紀所需核心能力;並因應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遇缺未補之缺額,以學務創新人力遞補及充實學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方式:
(一)學務創新人力員額轉換基準:退離教官一名,遞補學務創新人力一名。
(二)學校教官員額於轉換為學務創新人力後,本局將原教官之員額予以管制。
(三)學務創新人力之業務內容:
1、安全校園生活之促進維護及危機管理。
2、學生發展及自我實現之促進。
3、公民教育之實踐及學習。
4、學務工作之創新及專業化。
- 學校應考量學生事務處人員及教官之分工合作,就前款業務,依前款各目順序,妥善分配予學務創新人力。
- 學務創新人力除辦理上述業務外,應配合本局及學校之安排,支援本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合巡查、學生濫用藥物查察及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時,應依本局及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 學務創新人力應專職辦理學務相關工作,不得擔任保全或警衛人員。
(四)學務創新人力之進用,應依下列資格及順序辦理公開甄選: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 依前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進用之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第一項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 學校於辦理甄選時,應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學校進用學務創新人力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人員應施行健康檢查。
(五)學務創新人力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六)學校應將進用之學務創新人力與現有教官人數合併計算值勤人力,並參照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軍訓人員值勤規定辦理。但因特殊環境需求,於兼顧安全前提下,得適時調整值勤方式,由學校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四、報本局事項:
(一)學校應考量資源及需求,依本要點之規定預估下學年度教官異動情形及學務創新人力需求,並於每年3月1日及9月1日前,報本局辦理。
(二)俟本局學務創新人力員額核定到校後,各校即可辦理相關遴聘作業。
(三)學校教官現員數低於編制員額數時方可提出申請,因本案相對控管僱用創新人力學校教官職缺,該職缺若遞補教官,學務創新人力應即停止適用。
五、學務創新人力之進用及考核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辦理、待遇依約僱四等給薪。
六、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學校應專案專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重點項目。
七、有關本要點未盡規定事項,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