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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宣導品

  • 發布單位:體育保健科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規定及防檢局107年12月18日公告裁罰基準(如附件),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者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旅客如自3年內有發生非洲豬瘟國家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者 第1次處新臺幣20萬元、第2次處100萬元罰鍰;外籍人士不 具居留證,第1次受罰20萬元罰鍰且未能立即繳清者,拒絕其入境。


二、請學校提醒教職員工生勿於網路購買疫區或來路不明境外肉製品,若收到來路不明含豬肉產品的包裹,可逕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稱防檢局)收取,或 就近親(寄)送至該局各分局或地方動物防疫機關進行銷毀。


三、貴校(園)可運用下述相關資料,落實防疫宣導及裁罰資訊:


(一)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非洲豬瘟教育專區」(https://cpd.moe.gov.tw/article?pltid=230)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資訊專區」(https://asf.aphia.gov.tw/)


(三)自非洲豬瘟發生地區郵寄輸入豬肉製品裁罰宣導(中英越泰菲印)(https://asf.aphia.gov.tw/ws.php?id=21914)


(四)出國必看不買清單(https://asf.aphia.gov.tw/ws.php?id=20533)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宣導影片(https://reurl.cc/m3rDpYhttps://reurl.cc/AO4AX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