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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布單位:會計室
  • 聯絡人:劉雅惠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7483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府法濟字第1040278936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
八、本基金之孳息。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十、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
五、教育研究。
六、推廣教育。
七、建教合作。
八、補助及獎勵。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
十、其他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