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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 發布單位:終身學習科
  • 聯絡人:鄭又珣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7470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桃園市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府教終字第1040148572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諮詢及協調推動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相關事宜,特設置桃園市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
() 研訂本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 協調規劃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 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 家長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 婦女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 公益教保團體代表一人。
() 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 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 機關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本府應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科長及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除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