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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摘要版)」

  • 發布單位:學輔校安室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1.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行政院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2.另為利民眾索取及參考閱覽,行政院摘要「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續編印「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摘要版)」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