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衛生局規定「腸病毒防疫措施」停課方式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未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本市當年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判定曾檢出腸病毒71型或年齡在三個月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之行政區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及國小低年級(一、二年級),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本市轄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及國小低年級(一、二年級),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三)本市轄內幼教保育機構及國小低年級(一、二年級) 之病童經通報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且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病童就讀之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四)全國或本市進入腸病毒流行期間之日起且全國或本市門急診人次連續兩週未低於流行閾值前:本市轄內之幼教保育機構及國小低年級(一、二年級),同一班級於一週內有二名以上病童時,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
二、本局援例補助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於本府衛生局發布應執行停課規定而停課之班級(不含自行停課)每班防疫物資(含清潔人力)或相關用品之支出經費新臺幣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