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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幼兒園112學年度教職員一覽表一案,請於112年8月1日至21日報局備查,請查照。

  • 發布單位:幼兒教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暨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辦理。

二、查幼照法第1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各園(校)於旨揭期限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網址:https://ap.ece.moe.edu.tw/)進行以下作業:

(一)於「教職員管理」專區新增人員異動資料後點選「確認並送審」(無新進或異動人員則免點選)。

(二)於「教職員管理區一教職員清冊」專區下載列印教職員清冊(如填報系統尚無法新增新進人員,請自行新增),並將核章後教職員清冊函報本局。

(三)於「教職員年度送審」專區點選確認送審112學年度送審 清冊。(應於確認教職員資料正確後再點選送審)

四、各校(園)如有新進人員,請按下列順序檢附「教職員異動一覽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園長職名章) 併同上開教職員一覽表函報本局辦理,各類新進人員應檢附資料說明如下:

1.園長(園主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之 證明文件(含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園長專業訓練證書(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訓練、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結業證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基本救命術8小時研習證明及園長專職切結書(公幼免付)各1份。

2.教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幼稚(兒)園合格教師證(如為92年8月1日前取得者,需檢附取證後10年間曾任教保服務經歷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及基本救命術8小時研習證明各1份。

3.教保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教保員資格證明文件(含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及基本教命術8小時研習證明各1份;教保員倘為102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教保相關系科畢業生,應同時檢具畢業證書及該校核發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證明文件。

4.助理教保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助理教保員資格證明文件(含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及基本教命術8小時研習證明各1份。

5.教師助理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各1份。

6.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各1份。

7.廚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丙級廚工證照(如無證照可免檢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最近一年內之體檢表「健康檢查證明書」(供食品餐飲業用)各1份。

8.幼童車駕駛:身分證與職業駕照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基本教命術8小時研習證明與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無違規記點證明(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無肇事紀錄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體檢表(體檢項目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64-1條規定辦理)各1份。

9.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各1份。

10.護理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護理師證書或護士證書、執業登記正反面影本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各1份。

11.國小課後教保服務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課後照顧人員資格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1項規定之切結書及健康檢查表影本(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各1份。

12.學前特教教師(含集中式及巡迴班):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特殊教育教師證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及基本救命術8小時研習證明各1份。

五、有關公立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聘期,請各園(校)依本局112年3月10日桃教中字第1120022472號函調整為全年聘期(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六、旨揭填報系統所登載之教職員清冊係各項補助經費(如教師節代金、導師費差額與教保費等)之參據,請各園(校)務必依限至前開網址登錄相關資料,以免影響人員權益。

七、倘貴園(校)有教職員欲離職,請務必於人員離職當日核發其服務經歷證明。

八、有關幼兒園立案管理或教職員異動等相關問題,請逕洽各分區承辦人員:

陳慧雯小姐(3322101分機7586):桃園區。

古芳穎小姐(3322101分機7585):中壢區。

游雅齡小姐(3322101分機7587):蘆竹區、復興區。

吳驊家小姐(3322101分機7584):龜山區、龍潭區。

李訓蒼先生(3322101分機7588):平鎮區、楊梅區。

范振峯先生(3322101分機7585):大溪區、新屋區、觀音區、大園區。

王雅儒小姐(3322101分機7586):八德區。

九、本局將不定期進行訪查,資料若有不實,將依幼照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另負責人及園長應負法律責任。

十、本案相關附件業置於本局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專區(網址:http://www.tyc.edu.tw/),請逕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