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府教小字第1050038383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設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推動與督導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育儲蓄戶
業務。
(二) 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遭遇困難之個案學生。
(三) 其他與學校教育儲蓄戶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科室人員代表五人。
(二) 駐區督學三人。
(三)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之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迴避。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 或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府教育局辦理。
十一、本小組對學校教育儲蓄專戶執行情形之督導,應由本府教育局
聘任督學協助執行,並列入其不定期視導項目。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