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級中等學校學⽣學費補助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緣起:

103年度為因應本市升格為直轄市、貫徹⼗⼆年國⺠基本教育推動⽬標,並符合
教育機會均等原則,本府在學費補助政策上,為嘉惠設籍本市者,特別新增編列
補助款,以協助未受教育部補助之學⽣就讀⾼中,期能減輕家⻑負擔及擴⼤市⺠
福利,爰規劃本⽅案。

⽬的

為補助設籍本市就讀⾼級中等學校學⽣學費,以期貫徹⼗⼆年國⺠基本教育推動
⽬標,並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推動內容

實施對象為持續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學⽣與⽗或⺟或法定監護⼈)、符合家庭年
所得超過148萬元,家中有2名以上(含2名)⼦女,就讀⾼中且未獲教育部免學費
⽅案補助之學⽣,於103學年度起符合條件者將可申請補助⾼⼀學費,公立⾼中
每學期6,240元及私立⾼中每學期17,800元,採逐年補助⽅式,104學年度補助
⾼⼀及⾼⼆學費,105學年度全⾯實施。

預定效益

因應桃園市升格並配合⼗⼆年國⺠基本教育的實施,故本⽅案補助⾦額參採教育
部完全免學費⽅式,將12年國⺠基本教育的推動更為全⾯性,在兼顧社會公平
正義原則下,全⼒協助家庭⽀持孩⼦就學,並保障桃園市⼦弟就學權益,期能照
顧到所有學⽣,⽽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理念。

聯絡資訊

承辦學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本市立⼤溪⾼中

聯絡電話:

本市立⼤溪⾼中

教務處註冊組註冊組⻑:(03)3878628轉212。
教務處註冊組助理員:(03)3878628轉219。
地址:33557桃園市⼤溪區康莊路641號(桃園市立⼤溪⾼級中等學校註冊組)

承辦⼈:本府教育局⾼級中等教育科

褚芳妤⼩姐:(03)3322101轉7592。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常⾒問題(Q&A)

01. 問題: 102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級中等學校學⽣免納學費條件(教
育部補助)?

解答: ⾼中家⼾所得148萬元以下,⾼職免納學費,公立⾼中無補助學費,私立
⾼中差額補助,每學期16,560元;超過148萬元,公立⾼中職無補助,私立⾼中
職定額補助,每學期5,000元。

02. 問題: 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級中等學校免納學費條件(教育部補助)?

解答: 教育部訂定103學年度起⾼職全⾯免學費,⾼中家⼾年所得148萬以下⼀樣
免學費,家庭所得超過148萬就讀公立⾼中無補助,私立⾼中定額補助,每學期
5,000元(107學年度以前補助5,000元,108學年度起補助5,684元)。

03. 問題: 桃園市為何要辦理加碼補助學費⽅案?

解答: 為補助設籍桃園市就讀⾼級中等學校學⽣學費,以期貫徹⼗⼆年國⺠基本
教育推動⽬標,並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

04. 問題: 桃園市加碼補助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級中等學校免納學費條件?

解答: 實施對象為設籍本市滿1年、符合家庭所得超過148萬有2名以上(含2名)⼦
女,就讀⾼中且未獲教育部補助之學⽣, 103學年度起合於條件者將可申請補助
⾼⼀學費,公立⾼中每學期6,240元及私立⾼中每學期17,800元,採逐年補助⽅
式 ,104學年度為補助⾼⼀及⾼⼆年級,105學年度全⾯實施。

05. 問題: 桃園市⾼級中等學校學⽣學費補助申請資格?

解答:
⼀、就讀⾼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綜合⾼中(⾼⼆、⾼三選讀學術學程者)學⽣
經核定學籍在案,未獲得教育部免學費⽅案之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學⽣於103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且與⽗或⺟或法定監護⼈共同設籍市滿1年以上
者。
申請學⽣家中有2名(含)以上⼦女,其⼦女數定義為:採計具有監護權 (未成年⼦
女權利義務⾏使負擔登記)⽅所有具監護權之⼦女數,但有特殊情形者,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補助學⽣之設籍基準如下:
第⼀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年7⽉31⽇(含)前已設籍者。
第⼆學期:當學年度第⼆學期開始前⼀年1⽉31⽇(含)前已設籍者。
三、前項家中2名(含)⼦女之認定時間如下:
第⼀學期:當學年度開始之7⽉31⽇(含)前
第⼆學期:當學年度第⼆學期開始之1⽉31⽇(含)前。

06.問題: 學⽣申請補助之條件中,有關家⼾之計算?

解答:
⼀、學⽣未婚者,家⼾採學⽣及其⽗⺟⼆⼈(或法定監護⼈)。
⼆、學⽣已婚者,家⼾採計學⽣及其配偶。
三、學⽣成年且未婚,為其與⽗⺟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離婚者,為其與
⽗或⺟之⼀⽅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四、學⽣成年且未婚,⽽其⽗⺟均死亡者,為其本⼈之所得總額。
五、學⽣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之所得總額。

07.問題: 已申請教育部定額補助5,684元,可否申請桃園市政府加碼補助?

解答:可,若為私立學校之學費補助,其補助⾦額需扣除教育部之定額補助費⽤
5684元後,提出申請。

08.問題: 符合其他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是否可再申請這項補助?

解答: 不⾏。同時具有符合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
應擇⼀適⽤,不得重複請領;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此項補助。

09.問題: 重讀的學⽣是否可申請補助?

解答: 重讀之學⽣不論是重讀原學校或轉學他校重讀原年級,只要是原學期已領
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延⻑修業年限之學期,亦不得再提出申請,故
不予補助。

10.問題:學校應如何辦理學費補助⽅式?

解答:
⼀、⼀年級第⼀學期學⽣,採下列⼆階段收費⽅式:
第⼀階段:
公立學校學⽣得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費
及代辦費);私立學校學⽣得選擇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
第⼆階段:
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查調結果審核確認學⽣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後,依審核結果
印製學費繳費單或退費單,通知學⽣補繳學費或退還其溢繳之學費。
⼆、其他各學期學⽣: 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查調及設籍等資料結果,於繳費
單逕予減免補助⾦額後,通知學⽣繳費

11.問題: 學⽣在什麼時候向學校提出申請?

解答: 學⽣於完成註冊⼿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出申
請,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

12.問題: 學校應於何時通知學⽣申請及辦理?

解答: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內公告通知學⽣申請,確實審查學⽣⼾籍資
料,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內,檢附資料送承辦學校核辦。

13.問題:學⽣每學期申請補助時必須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

解答:
⼀、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申請表,並繳驗設籍與家中2名(含)以上⼦女
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必要時應提供新式⼾⼝名簿(包括記事)影本⼀
份。
⼆、申請學⽣,對財政部財稅中⼼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於申請期間內逕向稅捐
稽徵機關複查(財政部財稅中⼼及本局不提供複查作業)後,送學校審核,逾期
視同放棄。

14.問題:已獲得補助款之學⽣,因因故無法繼續就學⽽離校者要退回補助款嗎?

解答: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局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學⽣於註冊後開學⽇前離校:全數退還。
⼆、學⽣於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時離校:退還三分之⼆。
三、學⽣於開學⽇後逾學期三分之⼀、未逾學期三分之⼆時離校:退還三分之
⼀。
四、學⽣於開學⽇後逾學期三分之⼆時離校: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