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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重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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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教育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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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教育區塊
英語教育
推動雙語教育,與國際接軌:
為推動國小國際教育及英語教育,教育局自106學年度起,逐年推動雙語創新教學計畫試辦學校,鼓勵學校依據校務發展特色及教學需求,提出雙語課程教學規劃,聚焦於發展校內雙語教學環境的建置、數位智慧教室科技的應用、外籍教師與學生的互動交流,全面向下扎根英語的活用,增強孩子們對學習英語的興趣與成效。英語教學向下延伸:
舉辦英語相關活動,增進桃園學子視野:
每年辦理全市性英語類競賽活動,並透過每年3月所辦理全市英語比賽、12月所舉辦之國小英語文藝文競賽,增進本市學生英語能力。桃園市學生英語比賽網站:https://tycenglish.tyc.edu.tw/index.php。
另協助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舉辦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鼓勵海外華裔青年投入國內英語教學活動,提升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國小、國中學生及弱勢族群學習英語機會,增進華裔青年與桃園學子及在地優質文化之連結。
推動英語師資培訓與調降授課節數方案,提升教師英語教學品質:
辦理國民小學英語教師三階段研習及新進英語教師研習,鼓勵國小教師參加CEF架構B2級以上之各項英語檢測及擔任英語教學工作,以提升教師有效教學能力。
為使各校英語教師需負責推動校內各項動態英語活動、活化英語教育及協助落實英語補救教學(以中、高年級優先)1-2節課,以期及時補救英語學習低落之學生,本局辦理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調降授課節數方案辦理計畫,補助各校調降英語教師授課節數,以提升英語弱勢學生的英語學習成效。
辦理本市英語專長替代役男研習及訪視,發揮大手攜小手效益:
透過辦理研習與訪視,讓本市英專役男得以學以致用,發揮英語語文專長充實偏遠地區學校英語師資人力,縮短偏遠地區學子學習英語之城鄉教育差距,並協助本市英語資源中心及全市英語教學相關業務之學校推動英語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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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教育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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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照顧區塊
ㄧ、學習扶助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3 月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28558B 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一、為執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原則: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就提升學生學力整體規劃學習扶助推動事宜,並檢視前一學年度辦理成效及預期目標,據以擬定當年度推動重點。
(二) 學校應透過篩選測驗找出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測驗結果報告設計課程及教學策略,並運用成長測驗了解學生學習成效。
(三) 對於需要進行學習扶助的學生,學校校長須召集相關處室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
三、 受輔對象:地方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及代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學校)之學生。
(一) 未通過國語文、數學或英語文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國語文、數學或英語文之需求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該類學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領域)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單獨成班為原則)。
四、篩選測驗及成長測驗:
(一) 篩選測驗:
1、 由學校依應提報比率,提報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名單及其測驗科目(領域)。
2、 應提報比率:
(1) 一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依學校前一年度,該年級各該科目(領域)之「年級未通過率」加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2) 二年級至八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至八年級英語文:依學校當年度、各年級、各該科目(領域)個案學生數(含篩選測驗未通過學生及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參加學習扶助之學生,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加年級學生數之百分之五計算應提報比率。
(3) 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位學生均須參加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測驗:
a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b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學校。
c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d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e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4) 偏遠地區、具特殊原因或符合本目之(3)之a、b、c之學校,得經地方政府同意調整提報比率。
3、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
4、測驗科目(領域):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含聽力測驗)。
5、測驗方式:
(1) 紙筆施測:一、二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
(2) 線上施測:三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四年級至八年級之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惟具特殊原因學校,經地方政府同意,得以學校為單位採答案卡劃記辦理。
(3) 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得採全縣統籌辦理方式進行施測。
(二) 成長測驗:
1、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均應參加成長測驗。
2、測驗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
3、測驗科目(領域):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含聽力測驗)。
4、測驗方式:
(1) 紙筆施測:二、三年級國語文與數學及四年級英語文。
(2) 線上施測:四年級國語文與數學、五年級至九年級之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
(三) 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確有受測困難,得免參加篩選及成長測驗,且不計入應受測學生人數計算。
五、開班原則:
(一) 開班人數:
1、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但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有開班困難之學校,得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依實際情形開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授課人員,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 編班方式:
1、 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篩選測驗未通過科目(領域)之實際學力程度分科目(領域)開班,並得採小班、協同、跨年級等方式實施。
2、 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規劃或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3、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助為原則。
(三) 開班期別:學習扶助分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等四期,各校得視學生實際需求規劃辦理期數。
(四) 開班節數:
1、 學期中: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惟以課中抽離方式開班者,每週上課節數不得超過該科目(領域)之授課節數。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3、 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下學期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每夜二節乘以每週計畫輔導夜數乘以週數)。
4、 除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開班之班次外,各校規劃開班時,每班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惟調整比率不得逾被勻支期別總節數百分之五十。未開班期別之節數不得勻支至其他期別。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五) 實施時間:
1、 學期中: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施,以課餘時間實施者,應以不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原則(午休不實施)。
2、 週休以不實施學習扶助為原則。但學校因實際需要,且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者,至多實施四節為限。地方政府對週休開班之學校,應擇期訪視。
3、 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有特殊需求者,專案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實施。
4、 住校生夜間輔導:符合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之(3)之一者,得於學期中實施住校生夜間輔導。
(六) 實施科目(領域):
1、學期中:
(1) 國語文、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 英語文: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3) 一年級國語文、數學及三年級英語文,學生須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入班參考。
2、 寒暑假:除依受輔科目(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班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領域)。
(七) 對身心障礙學生應實施特殊教育,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學習扶助。如於課餘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學習扶助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八) 其他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依核定計畫辦理。
六、教學人員資格:
(一) 一般班級教學人員資格:
1、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接受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
2、 未取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應接受十八小時學習扶助師資研習課程:
(1) 大學生:指大學二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a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文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b受有相關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c具相關科系或學習扶助經驗者。
(2) 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3、 於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修習完成八小時或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者,視同具有學習扶助教學人員資格。
(二) 班級內若有身心障礙(含疑似)學生,須具備前項資格,並得優先聘任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教學人員: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七、教學人員來源:
(一) 校內現職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
(二) 大學(含研究所)在學學生。
(三) 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所稱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四) 除現職教師外,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學習扶助資源平臺公開招募;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確有困難,應專案報地方政府備查。
(五) 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家庭經濟弱勢之大學(含研究所)在學學生擔任。
八、教學人員授課節數:
(一) 學期中:
1、 大學(含研究所)在學學生及本注意事項第六點所稱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每週授課節數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2、 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等人員:授課節數及上課日數由學校依學生學力需求決定之。
3、 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各地方政府之各科目(領域)教師授課節數規定辦理。
(二) 寒暑假:各類教學人員之授課節數由學校依學生學力需求決定之。
(三)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教育實習學生授課節數依教育實習相關法規辦理。
九、個案管理:
(一) 學習扶助篩選測驗未通過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認定應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學校應於測驗結束三十日內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學生資料管理」功能建立個案管理學生名單(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二) 學校應配合本要點規定及本署測驗期程規劃,安排學生完成同一年度之篩選測驗與成長測驗,及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以追蹤學生學力發展現況。
(三) 個案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後,應於科技化評量系統登錄結案:
1、通過次一年度之篩選測驗,且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可穩定回歸原班學習進度者。
2、其他因素:長期請假、中輟、死亡或特殊安置等情形者。
3、身心障礙之個案學生畢業後就讀特殊學校者。
(四) 異動轉銜:
1、 六年級未結案之個案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主動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完成異動轉銜之轉出作業。
2、各國民中學至遲應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新生之個案學生轉入作業。
3、九年級之個案學生由其就讀學校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業」或「結業」。
4、轉學生應由其就讀學校於學生轉入後兩週內完成異動轉銜。
(五)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六) 於科技化評量系統未結案之個案學生,學校應配合各次測驗期程持續安排學生完成測驗,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七) 學校如已獲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未申請學習扶助補助經費辦理開班者,應循程序報地方政府備查,並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敘明理由,始得不申請,惟仍應於科技化評量系統建立個案學生資料並安排其完成各次測驗。
十、網路填報作業:
(一) 學校回報作業:
1、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完成各期程線上填報,並循程序報地方政府審核。
2、學校應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配合科技化評量系統,安排學生完成各次篩選及成長測驗。
3、學校業務承辦人員異動時,有關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及科技化評量系統操作手冊、帳號及密碼均應列入移交,新任承辦人員並應即時修改系統密碼。
(二) 地方政府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完成轄內學校下列審核事項:
1、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限,隨時檢視並掌握其辦理現況,必要時應進行稽催及督導,並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審核各校開班計畫:審核各校所提計畫應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並依限於學習扶助開班填報系統完成各校開班數、個案學生及經費核定等作業。
十一、其他:
(一) 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審查方式:
1、 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地方政府應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2、 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二) 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教學換宿計畫:
1、未支薪學習扶助人員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學校得免費提供住宿,並得簽訂合作協議書或住宿契約。
2、前目合作協議書包含教學內容、教學時數、補助項目(含宿舍使用費、長程車資、材料費、平安保險費及雜支等項目)與額度,住宿契約包含宿舍使用規範、安全維護、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內容。
3、有關本款辦理事項,後續依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三) 國中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有關辦理科目(領域)、分組模式、補助費用及作業期程等,依「國民中學英語及數學領域適性分組教學試辦計畫」及本署函文說明辦理。
(四) 申請課中學習扶助增置代理教師計畫:
1、申請計畫之學校以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為原則:
(1) 學校總班級數須超過六班。
(2) 學校參與計畫之班級學生數,每班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
(3) 參與計畫之學習扶助班級須由學校編制內教師擔任授課教師。
2、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目:
(1) 縣市主張提供此專任代理教師名額給學校之原因。
(2) 學校需要此專任代理教師之現況依據及說明。
(3) 增置此專任代理教師至校後欲達成之課程理念及目標、教學設計及課程規劃、課程實施方式、教學人員安排、學生學習評量及行政配套措施等。
(4) 預期成效及成效評估工具。
3、 獲增置代理教師名額之班次,須由學校詳實規劃整學年度計畫後依科目(領域)實施。地方政府須適時了解協助。
4、地方政府審查後連同該年度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報本署審查。
5、學校編制內教師擔任本計畫學習扶助班級授課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得依各地方政府相關規定列入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計算。
(五) 申請學校自主規劃之提升學習低成就學生學力計畫,計畫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1、 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目:
(1) 需求評估。
(2) 計畫目標。
(3) 推動策略及具體方案。
(4) 成效檢核。
(5) 經費概算表。
2、地方政府審查後,併入該年度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報本署審查。
二、課後照顧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府教小字第104026812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府教小字第1080036998號函修正
一、本補充規定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者,應依相關法令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公立課後照顧服務班自開學日起一週內(含例假日)開班為原則,其實施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放學後最晚至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是否實施及時間由各校自行決定。
四、公立課後照顧班經費收支如下:
(一)每位兒童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十五元,由參加兒童家長負擔,按月收取,並採全程收費方式為原則,兒童請假不得申請退費。當月中途加入,收費不予另計;中途退出,剩餘日數不予退費;轉學生轉出、轉入當月可按日計算。
(二)服務人員鐘點費:學校上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三百二十元,學校下班時間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前項所收費用不足支應開班費用時,以支付鐘點費優先,並得減班或停辦。但服務人員同意收取較低之鐘點費或不支報酬,則不在此限。
五、本府對於實施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公立學校,得視需要辦理訪視輔導,並對辦理態度認真或訪視績效良好者給予獎勵,其標準如下:
(一)服務人員部分:
1、每學期任課總時數滿五十一小時者,核予嘉獎一次。
2、每學期任課總時數滿一百零二小時者,核予嘉獎二次。
3、前二款人員為外聘人員者,核發獎狀一幀。
(二)行政人員部分:
1、開辦一至六班者,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三人。
2、開辦七至十二班者,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五人。
3、開辦十三至十八班者,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七人。
4、開辦十九班以上者,嘉獎二次四人、嘉獎一次九人。
六、注意事項:
(一)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兒童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辦理。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
(三)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及教學品質,校內教師擔任本服務每月總時數,由學校依實際狀況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課後照顧班以在校園內辦理為原則,服務人員應注意兒童安全,以班級團體活動為宜。
(五)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不得利用該段時間上課或考試。
(六)學校招收課後照顧兒童,須經家長書面申請,並由家長負責兒童課後照顧後之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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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工作區塊
教師專書閱讀測驗:
本市為充實教師教育專業知能,每學期辦理教師專書閱讀測驗,提供閱讀書目鼓勵教師進修,藉以促進教師閱讀與研究風氣。
研究著作審查:
為激勵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育學術研究水平,建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審查機制,審查本市教育人員教育相關作品。另本市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作為本市教育人員參加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著作項目給分之依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年度補助國民中小學縮短校際落差
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協助偏遠及總量管制周邊學校縮短校際資源落差,提升教學環境,建立辦學特色,減緩學區內學生外流。
二、申請對象:
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近三年曾為本市總量管制學校之轉介學校。
(二)偏遠地區學校。
(三)近三年內學生數下降幅度達15%以上之學校。
(四)專案核定學校(新興學區須活化之學校或推動校際交流學習活
動之學校)。
三、補助範圍:
(一)凡發展課程與教學、學生多元學習、教師專業成長所辦理之特色課程、社團、營隊及校際交流等事項,所需之相關行政業務費用。
(二)推動學校特色等事項,所需之相關行政業務費用。
四、申請書應具項目如下:
(一)SWOTS分析:學校目前教師、學生及各類軟體設施等現況優劣分析。
(二)實施目標:執行本計畫總目標、分項目標等。
(三)組織架構:參與本計畫的所有成員,包括校長、教師、學生,並說明其運作方式。
(四)實施方式:依不同對象和實際情境,設計具體有效之實施方式。
(五)實施期程:自當年度核定計畫起至12月31日止。
(六)經費概算:推動計畫所需經費、自籌經費及申請補助金額。
(七)預期成效:對推動之長期願景及如何內化於校園文化中。
五、補助經費
(一)經常門經費補助金額新臺幣50萬元整為上限。
(二)其他特殊需求: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另案核定。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教育局公告辦理。
(二)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
(三) 審查作業:
1.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籌組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並得通知申請學校列席說明:倘符合學校特色課程與教學之發展,有效推動學生多元學習或教師專業成長,達成建立學校特色及減緩學生外流之目標,酌予補助。
2.審查評定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經複審通過及未通過,除未通過者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結果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專款補助,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八、管考與獎勵:
(一)經審核通過之學校,應按原訂計畫期程執行,實施成效列入本局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如經函文指定學校參加教學類相關競賽而未參加者,3年內將不予補助。
(二)承辦學校辦理本計畫工作表現績優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核予獎勵。
九、附則:本計畫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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