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及辦理就學優待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申請辦法:在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受理申請。須具備申請書、相關證件或戶籍謄本、若雙親現職為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身心障礙榮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等相關資料,備妥後逕向學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