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學生篩選上,由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學校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以確認受補助對象。
(2) 各校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申請補助之學生個案,並負責其教育儲蓄戶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另經費收支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其使用情形亦需報所屬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3) 各學校主管機關成立督導小組,負責各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推動與督導及檢視申請學校勸募所得予困難個案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