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校安通報-兒少保護事件通報疑義說明1100817

  • 發布單位:學輔校安室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主旨:為落實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檢送「本市校安通報-兒少保護事件通報疑義說明1100817修正」1份,請貴校(園)務必加強通報責任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合先敘明。

三、復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四、復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規定,違反第50條第1項通報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五、為落實校園內兒少保護工作,提供校園教育工作者相關資訊,加強對兒童虐待的覺察及處遇能力,爰請貴校(園)依旨揭兒少保護事件通報疑義說明辦理,落實加強通報工作(含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倘知悉兒少有受虐或不當對待,應依前開規定通報;另請留意通報非僅為學校通報人員之責任,且通報時限係以教育人員(如導師、輔導教師等)知悉起算,請務必加強宣導,以維護兒少權益,並避免因逾時通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