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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

  • 發布單位:學輔校安室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104年11月18日府教學字第1040299040號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之工作績效評核有所依循,以提升專輔人員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輔人員之考核類別如下:
(一)年終考核:專輔人員任職至年終無論是否屆滿一年者,均應予考核
。專輔人員之年終初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複核。教育局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專
輔人員績效評核。
(二)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八月、十二月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
重要依據,並報教育局複核。
(三)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三、專輔人員之考核程序如下:
(一)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初核:
1.督導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進行初核。
2.駐區專輔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暨督導群進行初核。
3.駐站專輔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督導群暨駐站學校初核;輔諮中心主任及督導群之考評占百分之七十、駐站學校之考評占百分之三十。
(二)教育局複核。
四、專輔人員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督導人員:
1.工作占百分之五十(時效、品質、方法、勤勉、溝通、創造思考、團隊合作及督導技能)。
2.操行占百分之三十(忠誠、專業倫理及品德)。
3.才能占百分之十(專業度及潛力)。
4.學識占百分之十(學識及服務)。
(二)專輔人員:
1.工作占百分之五十(時效、品質、方法、勤勉、溝通、創造思考及團隊合作)。
2.操行占百分之三十(忠誠、專業倫理及品德)。
3.才能占百分之十(專業度及潛力)。
4.學識占百分之十(學識及服務)。
五、專輔人員之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分別依以下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大過,於年終考核時,併計考核增減總分。
(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特殊情事時,隨時辦理;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1.一次記一大功者,列入次年度優先續聘。
2.一次記一大過者或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以解聘。
1)怠誤公務或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2)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3)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4)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六、專輔人員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並予以續聘;連續二年年終考核乙等者,不予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