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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

  • 發布單位:資訊及科技教育科
  • 聯絡人:教育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張大昌候用校長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7503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桃園市市民卡之學生卡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府教資字第104023583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府教資字第1040278402號令修正
一、本須知依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須知所稱學生卡,為本市市民卡卡別之一,得用於學生身分證明、學校或公立圖書館圖書借閱,並具有資訊存儲、資訊查詢及交易支付等功能之智慧卡,並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規劃擴充其他應用功能。
三、同意開啟學生卡電子票證功能者,該卡即具備智慧卡交易支付功能及相關優惠項目。
四、學生卡申請方式及對象如下:
(一)以學校為單位申請:
1、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所屬學生。
2、本市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3、就讀本市國、私立大專院校以上之學生。
(二)個別申請:
1、設籍本市就讀於外縣市之學生。
2、就讀本市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未以學校為單位而個別申請之學生。
3、就讀本市國、私立大專院校以上未以學校為單位而個別申請之學生。
五、學生卡之申辦方式及核發作業如下:
(一)以學校為單位申請:學校發放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如附件一)調查學生開啟電子票證之意願,資料回收後,上傳學生資料及照片至桃園市民卡卡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由本府教育局將各校製卡訊息傳送至製卡公司,製卡完成後,再由本府教育局通知各校領回卡片轉發給學生。
(二)個別申請:親至本府教育局服務櫃檯辦理當場製發或由本府觀光旅遊局桃園及中壢火車站旅遊服務中心、本市各區公所、市立圖書館總館及轄下各主要分館臨櫃申辦據點代為收件送交本府教育局,製卡完成後,依申請人勾選方式送交申請人。
六、學生因升學或轉入新學校者,應重新申請換發新卡。
七、首次申請學生卡者免收費用,學生因升學或轉入新學校視為第一次申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換、補發卡者,所需費用由申請人部分負擔新臺幣五十元:
(一)卡片遺失。
(二)卡片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或讀寫。
(三)持卡人變更姓名或照片。
(四)首次發卡未同意開啟電子票證功能,其後欲開啟該功能者,需申請換發新
卡。
九、學生申請換、補發學生卡,相關處理流程如下:
(一)以學校為單位申請:須至就讀學校辦理。
1、原卡片如有儲值餘額時,由學生本人、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費。
2、學校檢查卡片後,確定係非人為因素之瑕疵或故障,由本府教育局免費製發新卡交付持卡人;人為因素造成卡片瑕疵或故障,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部分負擔後,重新製發新卡交付持卡人。
(二)個別申請:
1、原卡片如有儲值餘額時,由學生本人、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向悠遊卡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退費。
2、親至本府教育局服務櫃檯,繳納部分負擔新臺幣五十元,當場製卡領
回或用現金袋將部分負擔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暨相關申請資料寄至本
府教育局學生卡承辦人,重新製卡完成後寄送申請人。
十、學生卡新製或換、補發卡期間,得由學校出具臨時學生證或借書證供學生使用。
十一、學生轉出或畢業時,學校得於卡片背面加蓋轉出或畢業字樣之辨識戳章,
並於管理系統上註記轉出或畢業,卡片不須繳回,仍可作為一般悠遊卡使用。
十二、學生休學時,學校得於卡片背面加蓋休學字樣之辨識戳章,並於管理系統
上註記休學,卡片不須繳回,仍可繼續使用;學生退學時,學校得於卡片背
面加蓋退學字樣之辨識戳章,卡片不須繳回,但學校應於管理系統上註記該
生退學,該卡片將無法繼續使用。卡片如有儲值金額,由學生本人、家長或
法定代理人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費。
十三、學生卡所具乘車及消費等優惠功能,至學生畢業當年度十月底終止;以學
校為單位申辦者:當學生有延畢情形者,由學校彙整後送本府教育局辦理卡
片學生身分有效期限展期。個別申請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至或郵寄本府
教育局服務櫃檯,辦理卡片學生身分有效期限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