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請參照法規「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優待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
(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2.申請辦法:由學生自行向註冊組申請,在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受理申請。須具備申請書、相關證件(撫卹令)或戶籍謄本、若雙親現職為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身心障礙榮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