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是否需暫緩入學,需視孩子的狀況審慎評估,建議家長思考的因素包含:小孩經暫緩入學後是否會明顯改善現況(包含:認知學習程度的改變,社會適應程度改變,未來教育安置型態程度的改變,視、聽、知動能力及語言發展學習程度的改變),使其日後接續入學後作更好的適應,且其暫緩入學間家長應尋覓適當安置教育場所,並有適宜替代計畫,父母需具有執行能力。
2.家長倘欲協助學生申請暫緩入學,應於學生應入學前一年9月底前向戶籍學區學校輔導室提出暫緩入學之鑑定安置申請,詳情請洽各校輔導室或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電話:3394572分機827至841)詢問。
3.本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暫緩入學鑑定表件,請洽就讀幼兒園或學區國小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