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學生、家長、 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11月30日前,下學期於4月30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設立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訂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對申請學生進行評量作業,並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稱特推會)審議評量結果。
3. 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月15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後辦理。
4.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月15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記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