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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 發布單位:國小教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317日府教小字第1050038383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設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 推動與督導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育儲蓄戶

業務。

() 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遭遇困難之個案學生。

() 其他與學校教育儲蓄戶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科室人員代表五人。

() 駐區督學三人

()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之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迴避。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 或團體代表列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府教育局辦理。

十一、本小組對學校教育儲蓄專戶執行情形之督導,應由本府教育局

聘任督學協助執行,並列入其不定期視導項目。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