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調動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學輔校安室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調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府教學字第1040301762號函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調動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輔人員服務滿一年,最近一年考核列乙等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動:
(一)違反心理師法、社工師法等相關倫理情事尚在調查階段。
(二)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督導不受前項服務滿一年規定之限制。
三、專輔人員調動積分核給基準如下:
(一)於原單位連續服務,以任職日至申請日計算其年資,每滿半年給一分。
(二)最近五年於原單位連續服務考核積分,甲等每一年給二分,乙等每一年給一分。
(三) 因家庭因素、結婚或其他特殊情事等最高加二分。
四、本府教育局為審查專輔人員調動申請及積分事宜,得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調動作業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主任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輔諮中心主任一人。
(三) 輔諮中心行政代表一人。
(四) 輔諮中心南、北區督導代表各一人。
(五) 輔諮中心南、北區專輔人員代表各一人。
參與該年度調動作業者,不得擔任委員。
五、專輔人員調動需填寫調動申請單(如附件),請調志願包括本市各五十五班以上駐站學校出缺名額(含心理師缺及社工師缺)及已提出申請調校後所餘留之空缺名額。
申請人如二人以上積分相同者,以到職日早者優先;到職日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因減班被迫調校或調動至輔諮中心擔任督導者,其積分得保留之。
六、專業輔導人員調動作業審查小組審查後,公告積分順序,於公開作業當日依積分順序辦理分發作業。
請調作業於每年十二月底辦理完成。
七、參加調動之專輔人員,成功調動他校者,其新聘生效日為次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