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讀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減免學雜費: (1)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 2.學雜費減免基準為1,01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