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本府所屬之市立學校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申請對象: 1、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附區公所證明)。 2、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學生(附區公所證明)。 3、家庭突遭重大變故或家境清寒之學生(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二、符合申請對象之學生家長請向貴子弟班導師說明家庭經濟狀況,並填寫午餐補助申請表格,由貴子弟就讀學校召開會議後確認補助對象。 三、申請時間:學期中隨時皆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