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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資源-請問優先入公立幼兒園資訊

  • 發布單位:教育局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一、幼兒符合下列各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入園: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七)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八)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人士(5足歲以上)。
(九)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與其所屬學校、市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與其場地管理者之編制內教職員工或復興區公所員工之子女隨親就讀復興區立幼兒園。
(十)家有兄弟姊妹於新學年度仍就讀該園(不包括當學年度大班畢業生) 或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該園之幼兒。
(十一)設籍、寄居(監護人須設籍於同戶)或居留於本市非山非市或偏遠地區設有幼兒園之國民中小學學區內幼兒(限登記報名該區內之幼兒園)。
(十二)設籍、寄居(監護人須設籍於同戶)或居留於新屋區及觀音區國中學區內之幼兒園(限登記報名該學區內之幼兒園)
(十三)設籍、寄居(監護人須設籍於同戶)或居留本市之幼兒 。
前述(一)~(六)項規定屬法定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招收。(七)~(十)項規定屬本市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二、3至5歲班錄取順序為法定需要協助幼兒、5歲優先入園資格、5歲一般生、4歲優先入園資格、4歲一般生,3歲優先入園資格、3歲一般生。

三、2歲專班錄取順序為法定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園資格及一般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