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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行獎之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為何?

  • 發布單位:教育局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一、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人。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能感動人心,發人深省,並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二、選拔標準:
(一)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二)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三)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四)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能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五)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1.曾獲本獎項。
2.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
3.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三、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請村(里)長、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區公所推薦。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推薦報名截止日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不同,請逕洽孝行事蹟所在地的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