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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資源-請問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方式為何?

  • 發布單位:教育局
  • 資料提供單位:教育局

一、教育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緊急特殊事件慰問金之發放,特訂「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上述慰問金係屬急迫補助性質,協助家庭發生緊急變故之學生免於失學,由教育部委託之朝陽科技大學辦理案件申請、初審及教育部複審核定後經費之撥款轉發等事宜。
二、申請方式:由學校先行上網填報資料(網址:http://edufund.cyut.edu.tw/HomePage/BoardShow.aspx),續檢送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朝陽科技大學,始完成申請程序;俟經費核定及撥付後,併同印領清冊與統一收據,依限送朝陽科技大學辦理結報作業。
三、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其適用對象、核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一)適用對象: 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二)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1.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4.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三)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1.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教育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2. 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教育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教育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3.撥款:教育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四) 慰問金致送方式:
1. 專人致送。
2. 由所屬學校或幼兒園轉送。
四、慰問金申請相關問題諮詢請電洽朝陽科技大學學產基金辦公室04-23323000轉分機5066、5067,E-mail :fund_edu@cyu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