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早入學鑑定標準需達到「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三條之鑑定標準: (1)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2)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2.提早入學鑑定內容係測量學童學習能力和入學準備度,亦即依學童身心各方面是否達未足齡提早入學標準,相關測驗不需刻意準備,只要學生達到鑑定標準即可提早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