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府教設字第1050315115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各級市立學校場地設施之使用及管理,以發揮其多元化功能,並鼓勵社區民眾、團體及機關充分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規範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 本要點所稱學校場地設施,係指學校之禮堂、活動中心、運動場、網球場、游泳池、視聽教室、普通教室、電腦教室與其他室內(外)場館及設施。
四、 學校場地設施之開放使用及管理,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教學優先原則:學校應以教師教學及學生受教為優先,開放使用不得影響學校各項教學活動。
(二) 積極開放原則:學校應積極開放校園之場地設施,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使用。
(三) 學校社區化原則:學校開放使用以辦理社區之教育、體育、藝術文化及社會福利等活動為主,且活動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四) 學校管理原則:學校場地設施之開放使用,授權由各學校依其實際情形進行管理。
(五) 公共利益原則:開放使用不得有營利行為;違反者,學校得不准或停止其使用。
五、 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之時間,分為全日、半日及夜間,並由學校依其實際情形及性質定之。
六、 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其場地設施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定,並於校門及適當處所公告之;其規定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開放範圍。
(二) 開放時間。
(三) 開放對象。
(四) 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 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六) 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 使用限制。
(八) 損害賠償。
(九) 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 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 其他與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七、 學校因實際需求,而有暫停開放使用場地設施之必要時,應於暫停開放使用日之七日前,將相關訊息公告於學校校門及民眾可見之適當處所。倘有涉及使用安全屬不可預見事項須臨時停止開放者,不在此限。
八、 申請使用學校場地設施之特定空間或專用場地者,除依學校之相關規定申請核准外,並應依相關收費規定繳納費用。
九、 學校場地設施開放所收取之使用費得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業務費、加班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前項費用應由學校透列預算辦理。